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8-01-12
近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了《国家林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明确了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
《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监测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及处置、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等7个部分,主要适用于国家林业局处置在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导省、地(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明确,国家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业务职责,组织指导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各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地方政府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预案》将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等级。其中,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林业局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相应级别。
《预案》要求,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修订相应的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